篇一:出站博士后办理户口程序及注意事项
出站博士后办理户口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留校工作
1.去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博士后评估与服务处办理离站手续时,提供随迁家属的身份证号、户口迁出所在地派出所名称及详细地址(配偶与子女户口需在一处),开出:
a.给中关村派出所的办理落户《介绍信》b.给北京市公安局的《介绍信》
若有家属随迁的或博士后本人户口未在北京办理进站手续的,还需开具“调动人员登记表”,切记复印两份b和《调动人员登记表》备用(一份交校博管办存入本人档案,一份本人留用)。
2.去校人事处调配科报到,开具:c.给中关村派出所的证明d.给北京市公安局的《落户地址介绍信》
3.去校集体户口办公室,出示a、c,取:e.集体户口卡,办理离校单盖章手续
4.去北京市公安局户籍办公室,把b、d、e、本人身份证(有家属从外地随迁户口的博士后还要提供家属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家属户口簿,均为原件)交给经办人,开出:f.《入户通知单》(g.给家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准予迁入证明》、h.给落户派出所的《准予迁入证明》)
5.持g到家属所在派出所开出:i.《户口迁移证》
6.带2张1寸大头照片到校集体户口办公室,交c、e、f、h、i,办理落户手续。
7.如果本人户口在北京,但不在中关村派出所,同时又不迁家属户口的。在征得中关村派出所同意后,到迁出地派出所取得:e.集体户口卡;再到校保卫处集体户口办公室,交c、e、f和相片,办理落户手续。
二、到本市其它单位工作
1.去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博士后评估与服务处,提供本人户口迁入所在地派出所名称及可随迁家属的身份证号、户口迁出所在地派出所名称及地址(配偶与子女户口需在一处),开具:a.给中关村派出所的户口迁移《介绍信》
b.给北京市公安局的《介绍信》
若有家属随迁的或博士后本人户口未在北京办理进站手续的,还需开具“调动人员登记表”,切记复印两份b和《调动人员登记表》备用(一份交校博管办存入本人档案,一份本人留用)。
2.去校集体户口办公室,出示a,取:c.集体户口卡,办理离校单盖章手续
3.户口落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中心集体户口的,到所去工作单位报到,同时开具d.给北京市公安局的《落户地址介绍信》(写明允许落户人姓名、人数、集体户地址及所属派出所)。
4.去北京市公安局户籍办公室,把b、c、d、本人身份证(有家属从外地随迁户口的博士后还要提供家属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家属户口簿,均为原件)交给经办人,开出:e.《入户通知单》(f.给家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准予迁入证明》、g.给落户派出所的《准予迁入证明》)
5.持f到家属所在派出所开出:h.《户口迁移证》
6.去接收单位所属派出所,凭c、e、g、h办理落户手续。
7.其他特殊情况注意事项:
(1)户口落本人在京房产的,去北京市公安局户籍办公室时须持合法住所证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及物业公司出具的已经入住证明原件),单位分配住房并允许落户的,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允许落户介绍信。
(2)户口落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的,去北京市公安局户籍办公室时须持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3)博士后本人户口未在北京办理进站手续的,须持博士后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者持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原件及户口卡首页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原件及户籍证明)。
(4)随迁子女当年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须持在校证明,待业人员须持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
(5)第二胎子女随迁须持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6)调入人为离婚或再婚子女随迁的,须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离婚证及协议或判决上必须明确子女归属问题)。
(7)如果随迁配偶到本市无人事权的公司工作需要调转档案的,须先将配偶档案转到原档案所在地人才,再到全国人才(电话:010-或010-)开调档函,将档案调到北京。
三、去外地工作
1.去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博士后评估与服务处,提供本人户口迁入单位或所在地派出所名称及可随迁家属的身份证号、户口迁出所在地派出所名称及地址(配偶与子女户口需在一处),开出:
a.《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b.给接收单位的《博士后分配工作介绍信》
c.给户口迁入地公安局的《介绍信》d.给中关村派出所的《介绍信》
切记复印两份a和c备用(一份交校博管办存入本人档案,一份本人留用)。。
2.到校保卫处集体户口办公室,出示b、c、d取得:e.集体户口卡和本人户籍信息
3.到中关村派出所,把d、e交经办人,开出:f.《户口迁移证》
4.去户口迁入地公安局,把a、b、c、e、f交经办人(其他需要携带的证明、证件等请事先向迁入地公安局问清楚)开出:g.《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四、出国
出站后自费出国的博士后档案及户口必须迁出学校,户口迁到家庭所在地,档案放到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备注:
1.校保卫处集体户口办公室地址:清华汽车楼旁大十字路口西北角,南北主干道西侧保卫处院内,电话:。
2.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为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出国人员出站时不办理户口随迁。
3.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博士后评估与服务处(周1-5上午8:30-11:30)地址:北京科技大学南门内直行约50米博士后公寓院内304房间,电话:
4.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接待室(周1-5全天办理上午:8:45-11:30下午:13:30-17:30)地址: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9号(南三环附近)。可在清华西门乘826到成寿寺北口下车;或乘300、830、368、特8路成寿寺下车,路口往南400米路西;或乘812、39支、732、807、小35、826、732、730、946路成寿寺下车。电话:
2007年7月10日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使博士后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更好地为培养高层次人才服务,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
第四章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五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六章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
第七章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八章博士后科学基金
第九章附则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实施人才战略的方针制定规定。
第二条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人事部主管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有关地区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人事(干部)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第八条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九条大型、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重视人才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售货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十条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第十一条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十二条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由国家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标准进行资助,可以自主选择设站单位或具有开展博士后研究条件的非设站单位(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也可以依托国内的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外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设站单位培养的博士,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工作站应当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单位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具有独立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第十七条设站单位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站和落户手续,并在人事部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处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者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由设站单位按规定管理。第二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与设站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处长。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当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二)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六)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其户口迁落手续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协助办理。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设站单位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评审,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
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九条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六章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
第三十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生活和科研补助的专项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设站单位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3%的经费用于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的资助标准,由人事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各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所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建立和推行博士后工作评估制度,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具体评估办法由人事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人事部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设站单位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的设站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设站资格。
第七章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三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设站单位同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站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管理,按其进站时间和有关规定享受与设站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设站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设站单位提供博士后公寓的,其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应当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
第三十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在设站单位所在城市落常住户口,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第三十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办理其子女入托、入学的有关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设站单位应当给予协助。
第八章博士后科学基金
第四十条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科研潜力和杰出才能的年轻优秀人才。篇二:博士后申请及进出站流程图_
博士后申请及进出站流程图
篇三:出站博士后办理户口程序及注意事项
出站博士后办理户口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留校工作,户口落清华集体户
1.去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博士后评估与服务处办理离站手续时,携带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集体户口者持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原件及户口卡首页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原件及当地派出所
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在清华大学的除外)。如果家属户口随迁的,还要携带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证明、家属户口本(配偶与子女户口需在一处,集体户口者持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原件及户口卡首页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原件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开出:
a.给中关村派出所的户口迁移《介绍信》(户口在清华博士后集体户者需要)
b.给北京市公安局的《介绍信》
c.《调动人员登记表》(若有家属户口随迁为两份)
切记:复印两份b和c备用(一份交校博管办存入本人档案,一份本人留用)。
2.去校集体户口办公室,出示a、b、c,取:d.集体户口卡,办理离校单盖章手续。
3.持离校通知单、b和c复印件一份,及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博士后评估与服务处返回的其他材料到校博管办办理出站手续。
4.去校人事处调配科报到,开具:e.给中关村派出所的证明f.给北京市公安局的《落户地址介绍信》
5.去北京市公安局户籍办公室,把b、c、d、f、本人身份证(有家属从外地随迁户口的博士后还要提供家属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家属户口簿,均为原件)交给经办人,开出:g.《入户通知单》(h.给家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准予迁入证明》、i.给落户派出所的《准予迁入证明》)。
6.持h到家属所在派出所开出:j.《户口迁移证》。
7.到校集体户口办公室,交e、g、i、j,办理落户手续。
8.如果本人户口在北京其他单位集体户,但不在中关村派出所,同时又不迁家属户口的。在征得中关村派出所同意后,到迁出地派出所取得:d.集体户口卡;再到校保卫处集体户口办公室,交e、g,办理落户手续。
二、到本市其它单位工作,户口落接收单位(或人才中心)集体户
1.去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博士后评估与服务处,携带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集体户口者持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原件及户口卡首页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原件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在清华大学的除外)。如果家属户口随迁的,还要携带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证明、家属户口本(配偶与子女户口需在一处,集体户口者持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原件及户口卡首页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原件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开具:a.给中关村派出所的户口迁移《介绍信》(户口在清华博士后集体户者需要)
b.给北京市公安局的《介绍信》
c.《调动人员登记表》(若有家属户口随迁为两份)
切记:复印两份b和c备用(一份交校博管办存入本人档案,一份本人留用)。
2.去校集体户口办公室,出示a、b、c,取:d.集体户口卡,办理离校单盖章手续。
3.持离校通知单、b和c复印件一份,及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博士后评估与服务处返回的其他材料到校博管办办理出站手续。
4.到所去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报到,开具e.给北京市公安局的《落户地址介绍信》(写明允许落户人姓名、人数、集体户地址及所属派出所)。
5.去北京市公安局户籍办公室,把b、c、d、e、本人身份证(有家属从外地随迁户口的博士后还要提供家属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家属户口簿,均为原件)交给经办人,开出:f.《入户通知单》(g.给家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准予迁入证明》、h.给落户派出所的《准予迁入证明》)。
6.持g到家属所在派出所开出:i.《户口迁移证》。
7.去接收单位(或存档人才中心)所属派出所,凭f、h、i办理落户手续。
三、落北京市其他户口
2.户口落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的,去北京市公安局户籍办公室时须持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四、去外地工作
1.去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博士后评估与服务处,携带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集体户口者持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原件及户口卡首页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原件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在清华大学的除外)。如果家属户口随迁的,还要携带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证明、家属户口本(配偶与子女户口需在一处,集体户口者持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原件及户口卡首页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原件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开出:a.给中关村派出所的户口迁移《介绍信》(户口在清华博士后集体户者需要)
b.给户口迁入地公安局的《介绍信》
c.《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若有家属户口随迁为两份)
切记复印两份b和c备用(一份交校博管办存入本人档案,一份本人留用)。。
2.到校保卫处集体户口办公室,出示a、b、c,取得:d.集体户口卡。
3.到中关村派出所,出示a、b、c、d,开出:e.《户口迁移证》。
4.到校保卫处集体户口办公室,出示e,办理离校单盖章手续。
5.持离校通知单、b和c复印件一份,及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博士后评估与服务处返回的其他材料到校博管办办理出站手续。
6.去户口迁入地公安局,把b、c、e交经办人(其他需要携带的证明、证件等请事先向迁入地公安局问清楚)开出:f.《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五、出国
出站后自费出国的博士后档案及户口必须迁出学校,户口迁到家庭所在地,档案放到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六、其他特殊情况注意事项
(1)第二胎子女随迁须持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地计生条例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调入人为离婚或再婚子女随迁的,需持有离婚判决原件、复印件,或《离婚证》及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离婚证及协议或判决上必须明确子女归属问题)
(3)如果随迁配偶到本市无人事权的公司工作需要调转档案的,须先将配偶档案转到原档案所在地人才,再到全国人才(电话:010-或010-)开调档函,将档案调到北京。
备注:
1.校保卫处集体户口办公室地址:清华汽车楼旁大十字路口西北角,南北主干道西侧保卫处院内,电话:。
2.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为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出国人员出站时不办理户口随迁。
3.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博士后评估与服务处(周1-5上午8:30-11:30)地址:北京科技大学南门内直行约20米博士后公寓院内博士后公寓2号楼2单元1层玻璃门内,电话:。
4.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接待室(周1-5全天办理上午:8:45-11:30下午:13:30-17:30)地址: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9号(南三环附近)。可在清华西门乘826到成寿寺北口下车;或乘300、830、368、特8路成寿寺下车,路口往南400米路西;或乘812、39支、732、807、小35、826、732、730、946路成寿寺下车。电话:
201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