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规定所称的高学历人才,是指医院工作需要的医学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2.高学历人才调入我院以引进人才方式入院的,可享受购房专项补助金。具体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6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3万元。购房补助金分5年到位。另可报销搬家费,限额2000元。在本院工作后,一年内如无居处的,医院内提供两室一厅居室一套。
3.高学历人才调入后,医院负责重新建立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经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医院参照同类人员的交纳标准予以补缴。子女就学等方面参照市里有关规定执行。
4.为鼓励引进人才积极从事科研活动,充分发挥才能,医院根据引进人才的专长特点、科研课题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专项科研启动经费,在医院工作优秀者,医院给予优先聘任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院外研究生到医院进行科技服务的,在工作期间本院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8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600元。如愿意调入本院工作,可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6.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享受购房专项补助金,搬家费金额可参照博士、硕士研究生标准,如无居室的医院内提供两室一厅居室一套。
7.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