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2、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条件
在沪工作稳定,专业与岗位相符,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一)用人单位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2017年5月31日前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
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在2018年5月25日前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
经认定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用人单位,2018年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用人单位2017年所办理的直接落户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全部未与该单位依法履行劳动(聘用)合同的,该单位2018年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对因用人单位隐瞒情况导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错失户籍申请机会的,将予以通报。
(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
1.遵守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与符合2018年提出办理本市户籍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6)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7)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8)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9)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扩展资料: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2、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3、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4、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5、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7、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海市政府-《持有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人才引进政策:
1、本科学历层次:本科有学位,高新技术企业做技术方面的工作,毕业3年以上;
2、硕士学历层次:硕士有学位,理工科类专业,毕业2年以上;
3、高级职称层次:本科有学位,高级职称已评上3年以上者。可随迁配偶和小孩。
4、博士,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级人才。
5、省、市级奖项的特殊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