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规定,出租屋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转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非深圳户籍人员长期承租,但六十周岁以上在深圳市居住的人员除外。
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下列人员,经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核实登记后,可以短期租住房屋,一年内累计租住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持有本单位的证明来深从事公务、商务活动的人员;
(二)持有学生证或者毕业证来深找工作的应届毕业生。
应办居住证的,短期租居满三十日仍未申办居住证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并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居住条件;承租人继续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的,不得继续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