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要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入户。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地方,并需要法律帮助的话,可以点击我的头像向我咨询的哦,我会详细分析并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您好,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要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入户。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地方,并需要法律帮助的话,可以点击我的头像向我咨询的哦,我会详细分析并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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