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说的应该是随迁入户,不是直系亲属是不行的,具体的规定如下:
第一项随迁入户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夫妻团聚投靠、老人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入户。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三)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七条;
(四)《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
(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1999]72号;
(六)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随迁入户受理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公(人)字(2003)615号文件;
(七)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恢复随迁入户受理及修改补充相关入户条件工作的通知》深公(人)字(2005)728号文件;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九)《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十)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9日民办函[2003]166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十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第14号;
(十三)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司发通(1993)125号);
(十四)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书的通知(民办函[1999]3号1999年7月7日);
(十五)民政部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民婚函〔1992〕263号;
(十六)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81号);
(十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2000年2月21日发布);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年6月15日法(研)复[1987]20号;
(十九)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1995年12月19日);
(二十)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1995年11月6日);
(二十一)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等。
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受市政府当年计划指标限制,符合条件按申请时间先后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条件(以申请日为准)
(一)夫妻团聚投靠入户,需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一方是深圳市常住户口,另一方是内地常住户口;
2、夫妻合法登记,分居时间满三周年;
3、申请迁入一方如果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必须是无业人员;
4、该户家庭内不能发生过被视为超计划生育的事实;
5、申请迁入一方如果有未成年的子女则必须携带,如果要求携带18周岁以上的子女,则其必须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且不得超过20周岁;
6、本省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户口未迁至学校,尚随本省户口父或母的,且随父或母一起申请迁入的,不受年龄限制,不受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7、申请人不得具有同时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招调)迁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