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区积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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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适用本办法。
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人才引进工作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原则上采用积分核准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引进的市外人才进行多元评价、综合计分。
拟引进市外人才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引进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并对人才引进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检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并办理经审批同意引进人才的入户手续。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计划生育情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地税、深圳国税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纳税情况。
市科技创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第二章立户登记及业务受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八条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第九条拟引进人才可自主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
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所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身体健康;
(三)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除外);
(四)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人才引进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
第十二条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市外人才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具有人才引进业务代理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才引进申请。
市外人才提出申请时,应如实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情况。
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
有人事档案且已商调到我市的,经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
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
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档案商调手续。
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达到人才引进核准分值的申请人名单予以滚动公示。
第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
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可持审批文件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对审核未批准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随其同时迁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应保证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
(二)不具备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以下人才已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审核,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不超过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六)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年龄不超过48周岁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深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具体操作指引,确保人才引进工作有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5日起施行。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规定》(深府办函〔2012〕40号)和《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2〕4号)同时废止。
积分入户一般流程(2)
确定符合积分入户条件
①积分满100分,可以直接申报。
(可以单位或个人身份申报)
②积分不够100分,可参加高级职称培训。
达到100分后,可以申报。
协办申报:
1、提供申报材料复印件: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职称及报考材料(视个人情况提供)、户口本、社保卡、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2、提交申报后等待公示(一般每月公示两批公示);
3、公示后7个工作日打印盖章材料;
4、盖章后交回所有材料及征信报告、体验报告、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5、材料提交市局后20个工作日出积分入户调令;
6、深圳公安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手续;
7、回原籍消户,办理准迁证;
8、派出所落户,实时出户口本;
9、20工作日到派出所取深圳市身份证。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可以申请办理积分入户:
1、人才引进积分分值达到100分的(分值计算可参照《2015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或直接登录人才引进申报系统测评积分分值);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身体健康;
4、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并在缴纳社会保险(申报人员须在本单位有社保缴交记录,且当前为正常缴交状态。);
5、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6、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办理时间
全年度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
1、网上申报
积分入户申报人(下称“申报人”)可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才引进(毕业生、在职人才引进)测评与申报系统”注册个人账户并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
信息填写完整后进行个人测评,积分分值达到100分的,可提交至代理机构“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龙华分部”。
2、签订委托协议
申报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可提供复印件)以及能证明积分分值的相关材料(毕业证、职称证等)到龙华分部(或龙岗分部)申请办理积分入户。
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申报人现场签订《人才引进代理协议》。
3、信息预审公示
申报人的信息将提交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批次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人才引进系统显示办理状态为“信息预审中”。
公式通过后,人才引进系统显示办理状态为“已预审待受理”。
4、打印申报表格
申报人可通过人才引进系统查询公示情况。
公示通过后,申报人持身份证到龙华分部(或龙岗分部)领取申报表格,并按《材料清单》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商调档案。
5、提交书面材料
申报人须在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前到龙华分部(或龙岗分部)递交材料。
申报人须按要求提供材料原件并由我处交市人社局审验,审验后返还申办人员。
材料申报完成后,当场领取受理回执。
6、领取调令
申报人可在受理回执上提供的查询网址“深圳人才网”查询办理进度。
状态为“审批-批准”的,申报人可凭受理回执、身份证和《人才引进代理协议》到龙华分部领取(在龙岗分部申报的到龙岗分部领取)《招、调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农转非”入户人员信息卡》(农业户籍人员);
7、户口迁移、报到
申报人到拟入户地所属区公安分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最后到拟入户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属干部调动的须到原工作关系所在单位开具《干部行政介绍信》和《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到龙华分部办理报到手续。
(详细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参照《积分入户人员办理迁户流程》)
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龙华分部
联系电话:传真:
地址:深圳北站西广场深圳通大厦2楼208A
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龙岗分部
联系电话:传真: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福路5号荣超英隆大厦1809-1810室(珠江广场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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